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均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条 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二级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发放表,必须从财务处网站下载,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并严格按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学生个人银行卡必须是在武汉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发放表要一式三份(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将领导审签的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统一报送到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41号)规定办理后,将纸质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报送至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通过打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如果一次打卡不成功,再次打卡直至发放成功。财务处须打印保存有银行盖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九条 如果多次打卡发放不成功,又错过评审安排其他学生替补时机,财务处将此款项返还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