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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义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03月02日 00:00  点击:[]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校园义工指学生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辅助性工作,从事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和无偿服务。实施校园义工制度是我校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拓宽社会实践教育途径,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培养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二、实施对象

校园义工面向我校有志于公益事业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原则上以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以及受过学校或社会经济资助的在校学生为优先实施对象。  

三、岗位管理

(一)校园义工岗位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申报计划,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由用工单位(部门)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应聘学生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校园义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后到用工单位(部门)报名;用工单位(部门)要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录用情况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对义工岗位的工作量及安全问题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在用工前事先告知义工学生,必须让义工学生了解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学生从事校园义工,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四、记录考核

(一)学生参加校园义工情况每学期考评一次。义工工作结束后,填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校园义工鉴定表》,并由用工单位(部门)给予考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完成校园义工工作任务且考评合格的学生,在奖学金评定、国家助学金申请、先进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资格。  

(三)学生参加校园义工工作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实践学分,具体参考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相关规定。  

(四)学生自主选择校园义工岗位,自觉遵守校园义工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一旦核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  

六、本《办法》自20122月起执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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