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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重申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泳的通告
2017年05月03日 16:19 石军 点击:[]次

 

随着天气转暖,为了确保全院学生的生命安全,建设良好校风,特重申以下规定:  

1.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泳或洗澡,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根据学院《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大学生课堂文明守则》相关要求,禁止学生在教学区内穿拖鞋、衣冠不整(赤膊、穿背心等)、带食物进入教室、吸烟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  

望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生命,争做文明学子,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学工处保卫处  

0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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