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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青年创业政策指南
2012年11月06日 00:00  点击:[]次

本指南包含:

汉阳区劳动局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扶持项目  

汉阳区科技局促进全民创业扶持政策项目  

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汉阳区地税局促进全民创业扶持政策项目  

汉阳工商分局促进全民创业政策项目  

汉阳区劳动局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扶持项目

一.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国发[2009]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税收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法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收费政策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信贷政策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7万元予以小额担保贷款并全额贴息。(武政 [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创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创办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受期限的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培训政策  

对企业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类别和时间对企业按每人100至1000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就业援助政策  

国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给予371.13元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给予618.56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武人社规[2009]1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相关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六条政策的文件出处:  

1、国发[2009]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2、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3、武政 [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4、武人社规[201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5、武人社规[2012]61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汉阳区科技局促进全民创业扶持政策项目

为了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强区的实施意见》,鼓励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民创业提供科技服务支撑,积极培育全民创业主体,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 设立区重大成果转化和特色产业化专项  

重大专项资金是我区为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政府专项引导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能与市十大专项对接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级计划、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为重大科技成果。项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  

2、市场前景良好。目标产品明确,市场容量大,竞争力强。在项目的实施期内,能较快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起重大推动作用。  

3、实施主体可靠。项目实施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团队和体制机制。项目目标客观清晰,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完善。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企业信誉,具备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4、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总额超过100万元。  

三、评审及批准  

由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计划,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区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 设立汉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从年度区级科技三项费中列支200万元。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超过18个月)。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汉阳区创新基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其他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项目和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业绩良好;  

3、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二、创新基金按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用于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  

1、对具有一定水平、基础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壹年;  

2、对科研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且企业自身已有较高的前期研发投入。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与审批  

1、要求对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应由有关银行贷款及凭证。  

2、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签具评审意见。  

3、经过评审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再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满6个月,且在经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以内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2、企业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及附加值较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有成果或专利,知识产权明晰;  

6、未获得过其他有关科技项目资助。  

二、支持重点:  

对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市以上科技成果进行创业;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且为企业主要创业者的青年科技人员创业项目,可优先立项。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四,设立企业研发中心组建专项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是企业凝聚人才、开展创新的基础,为支持我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组织实施企业研发中心组建计划。资助额度不少于10万元。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1、申请单位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2、申请单位具有一批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3、申请单位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分析、检测、测试手段和工艺装备。  

4、申请单位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5、申请单位已初步形成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二、申请与审批  

1、由研发中心组建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汉阳区企业研发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2、按领域由区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审。  

3、区科技局有关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组建项目和经费安排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下达正式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批复。  

4、组建单位在其按专家意见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区科技局的批复意见,提交该技术研发中心章程,签订各组建单位的出资协议,填报《技术研发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区科技局长办公会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5、组建单位按照批准的《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组建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五,充分发挥孵化器作用,帮促科技企业创业。  

进一步完善区创业中心的运作,充分发挥孵化器作用,提供各项优惠措施和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1、所有入驻汉阳创业中心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均可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按入驻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计入本地区财政后扣除征收成本的10%-30%的比例进行返还。  

2、对于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中心将给予减免房租3个月至6个月的优惠。  

3、海外归来的留学生到汉阳创业中心创业,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入驻汉阳创业中心第一年20平方米实行零房租,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享受补贴;区科技局有关科室积极帮助企业申请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留学人员科研择优项目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4、对于孵化企业获得国家创新基金资金支持并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给予5:1比例匹配资金的资助。  

5、经区创业服务中心推荐的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已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但未立项的,给予0.5万元的资助,作为申报补贴。  

第六,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和信用担保平台,促进企业向规模化发展。  

一、加强与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作,当好市科技投资担保公司与我区科技企业的“红娘”,充分发挥委托管理资金的效能,为我区科技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区创业中心控股的武汉市科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渠道的引入外来资金的支持。中心积极引导鼓励我区民营企业参股,提高该公司融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科技中小型企业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  

1、贷款项目比较成熟,产品或技术艺具有一定市场和效益,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产业政策导向,有独立的还款能力的企业,区创业中心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  

2、依据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有效付息单据,按规定额度予以贴息。应贴息款分为两期拨付企业,首期拨付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再拨付其余40%。贷款利率高于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范围的,高出部分不予补贴。  

第七,设立汉阳区科技创新奖  

科技创新奖是我区为了鼓励和调动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加速汉阳区科技进步,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奖励条件  

(一)对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对引进或购买先进技术或专利项目,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三)对在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  

(四)对企业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和国际技术标准的企业;  

(五)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或市级专利金奖的企业;  

(六)对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显著,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引进或购买专利技术并实现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年纳税3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在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的企业,年纳税3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和国际技术标准的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或市级专利金奖的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科研与开发(R&D)投入较高,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或课题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报送汉阳区科技局(汉阳区知识产权局)社会发展科,并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受理申报的材料和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报请区长办公会批准。  

(二)申报汉阳区科技创新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汉阳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书》;  

2、专利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专利项目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纳税证明(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专利资助资金是为了鼓励汉阳地区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汉阳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立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一、资助条件:  

1、资助申请人是本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区进行投资并在本区申请专利的非本区居民);  

2、当年或上年度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  

3、一次性申请专利在5件以上(含5件)的或申请发明专利的,在未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当年即可提出申请资助;  

4、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我区科技产业政策。  

二、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3、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5000元/件。  

4、一个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的(含10件),每件再奖励200元。  

三、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的申请人统一填写《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报送汉阳区科技局(汉阳区知识产权局)社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具体对受理申报的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  

(二)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专利证书(仅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实审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实审请求书;  

4、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凭证;  

5、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汉阳地区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阳区人民政府首期设立专利资助奖金10万元,资金来源从区科技三项费中专项安排,每年度按10万元基数增加10%—15%。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和以资助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费(含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下同)和专利保护年费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 每年度专利资金的70%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30%用于资助专利保护年费。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接受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助申请人是本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区进行投资并在本区申请专利的非本区居民);  

2、当年或上年度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  

3、一次性申请专利在5件以上(含5件)的或申请发明专利的,在未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当年即可提出申请资助;  

4、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我区科技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区科技产业政策,经区科技局组织论证通过的在本区实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该项目的实施对于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有较大的示范意义;  

3、该项目进入产品中试阶段,完成技术鉴定和相应的检测,并产生了一定的销售和税收。  

专利保护年费的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专利资金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每年度在九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补。  

第十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或者专利实施资助的,每件专利资助均应提交《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和相应的附件。  

1、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仅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实审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实审请求书;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专利保护免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凭证;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应合同副本;与汉阳区科技局签订的《武汉市汉阳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合同》。  

本条第1、2款中所列附件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3、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5000元/件。  

4、一个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的(含10件),每件再奖励200元。  

二、资助资金支付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区科技局汇报本年度专利实施情况及专利状况。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结果,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转入下年度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汉阳区地税局促进全民创业扶持政策项目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汉阳工商分局促进全民创业政策项目

一、0001工程  

零收费:凡在武汉市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设立、变更登记及年检费、工本费。  

零首付:申请人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允许其实收资本为零。  

零门槛:对内资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无前置许可项目设立登记时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工业企业注册登记“壹天办结”:新办工业项目企业,符合法定形式,提交材料齐全的,一律当场受理,1天办结。  

二、工业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  

武汉市落户工业园区内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和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并联审批、统一发照及限时办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内资工业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工业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业内资、外资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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